金融消費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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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注意事項
- 新鑫公司並未授權經銷商或其他第三人以新鑫公司名義行銷,或授權使用新鑫公司之商標或公司名稱。如有自稱為新鑫公司經銷商或特約經銷商者,敬請來電確認。
-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新鑫公司契約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新鑫公司不會再以任何方式及任何名目(如保證金、預繳期付金及風險管理費等)向台端另外收取其他費用;新鑫公司並同時要求經銷商,不得向台端收取其他額外費用。
- 如發現經銷商有違規收費或擅自冒名新鑫公司名義從事業務招攬,屬其個別行為,與新鑫公司無關,敬請台端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02)2702-5055轉5轉201舉報或查證,謝謝您。
防範詐騙提醒
- 近期詐騙猖獗,謹提醒台端,新鑫公司不會以任何名義向台端索取金融帳戶或個人資料、亦未授權任何經銷商或第三人使用新鑫公司商標或名義,如有假冒新鑫公司名義來電,要求提供台端您的個人資料或銀行帳戶、或要求收取其他費用者,請立即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02)2702-5055轉5轉201與本公司確認,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 同時請台端留意,如有收到假藉新鑫公司名義之簡訊或郵件,並要求點選不明連結或加入陌生群組,請提高警覺並切勿理會,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特約經銷商資料
- 下列經銷商為新鑫公司合作推廣夥伴,僅得以自有名義行銷,不得擅自以本公司名義行銷。
- 敬請台端於申辦本公司金融服務時,務必透過官方管道或下列特約經銷商。
-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新鑫公司契約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新鑫公司不會再以任何方式及任何名目(如保證金、預繳期付金及風險管理費等)向台端另外收取其他費用;新鑫公司並同時要求經銷商,不得向台端收取其他額外費用。
- 如發現經銷商有違規收費或擅自冒名新鑫公司名義從事業務招攬,屬其個別行為,與新鑫公司無關。
- 如有上列情事或台端有任何疑義,請撥打新鑫公司客戶服務專線(02) 2702-5055轉5轉201查證,本公司將指派專人協助處理相關申訴事宜,謝謝您。
- 下列為新鑫公司合作推廣夥伴,新鑫公司保有隨時更新經銷商名單之權利。
| 統編 | 名稱 | 公司代表人 |
|---|---|---|
| 00026716 42723099 |
宏存有限公司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
董美蓮 |
| 24659644 |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 李青風 |
| 53980398 | 翰廣數位有限公司 | 陳香如 |
| 60650397 | 宏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蔡志杰 |
| 83124230 | 禾基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曾勢棋 |
| 85020415 | 好事貸有限公司 | 孫鴻貴 |
【註】本表單依統一編號第一碼排序
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新鑫公司申訴專線(02) 2702-5055轉5轉201;傳真:(02) 2708-0506;,本公司將儘速處理回覆。
分期付款融資業務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說明
- 融資利率:7%~14.5%。
-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按分期本金之1.5%收取。
- 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範例: 分期本金NT$ 30萬元,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NT$ 4,500元(分期本金之1.5%),還款期數120期,按年利率7%~14.5%計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7.35% ~ 14.91%。
- 實際融資條件仍以新鑫公司提供之產品為準。
- 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視其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融資利率。
-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4年8月1日。
提前清償違約金收取
遲延利息收取
- 台端如未依約按期償還應償數額時,除仍應支付當期之利息外,另應按當期未償還本金×16%×延滯天數÷365天,計付遲延利息。
- 行使加速條款後,遲延利息計算方式: 台端如未依約按期償還,且經本公司行使加速條款後,應按契約未清償本金×16%×延滯天數÷365天,計付遲延利息。
相關費用收取說明
-
對保費、資料處理作業費及其他行政費用:
本公司將酌收契約分期本金之1.5%作為對保費、資料處理作業費及其他行政費用,並於給付價款時扣除。 -
訴訟/非訟或保全契約債權所生之一切費用:
台端如不依約履行而致發生催收、實行抵押權或訴訟時,本公司為行使或保全對台端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鑑價費、律師費、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強制執行費用、參與分配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台端負擔。 - 其他服務項目及費用說明
| 編號 | 服務項目 | 收費金額(新台幣) | 收取時點 |
|---|---|---|---|
| 1 | 變更ACH扣款帳號 | 1500 | 申請時 |
| 2 | 補發不動產抵押權塗銷同意 | 2000 | 申請時 |
| 3 | 變更案件繳款日(新鑫公司保留最終同意及核決之權利) 如經新鑫公司同意: 變更案件繳款日未逾原定日15日(含)者 | 2000 | 申請時 |
| 變更案件繳款日逾原定日15日者 | 3000 | 申請時 |
【註】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本公司不會再以任何方式(口頭、簡訊、電子郵件或書面等)及任何名目向台端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常見問題
Q1: 我申請的案件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一) 利率:
- 採固定利率計息,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雙方書面同意外,於契約期間內不再調整。
- 台端申請的案件利率,詳見相關契約欄位所載,並且因為台端所申請的案件利率必須經過本公司依照台端的資力、信用狀況等客觀條件審查後,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台端,且待台端同意後,才會正式確定。
(二) 利息計算方式:
撥付價金後,採固定利率按月計算,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以本金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365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餘額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365 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Q2: 案件如何攤還本息?
(一) 本息攤還方式:
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
(二) 附寬限期攤還本息方式:
計算基礎建立在還款期間初期一段時間內,台端僅需按期繳交利息,於寬限期間屆滿後之攤還本息方式則與上述相同。
Q3: 最高限額抵押權包含哪些範圍?
台端所提供之不動產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對台端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如果台端未依約履行清償對本公司所負之債務時,本公司得聲請法院拍賣不動產,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在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優先受償。
最高限額抵押權
| 擔保範圍 |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的債務。 |
| 擔保效力 | 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契約約定之債務,例如借款人對於本公司日後另負有其他借款、保證等。 |
| 擔保設定 | 若臨時有融資需求者,對於已清償之借款欲回覆使用,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無須再重新辦理抵押權設定手續。 |
Q4: 我申請的案件交易架構是甚麼?
台端與「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之債權讓與人(下稱讓與人)間之標的物售後買回交易(即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交易),係基於「資金融通」需求,由台端將其名下標的物出售予讓與人,復由台端將該標的物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嗣再經台端、讓與人及本公司三方合意,由讓與人將前開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交易債權讓與給本公司,以達到資金融通目的。
Q5: 授權代填事項有哪些?
(一) 因為台端所申請的案件必須經過本公司依照台端的資力、信用狀況等客觀資料審查,並經台端同意後才能成立,因此相關契約之立約日、分期付款總價、現金價、頭款、餘款、總價款與現金價之差額、清償日期、每期金額、付款方式、利率等項目,均由台端於契約中授權由本公司逕依實際核決結果及條件,代台端填寫於相關契約書中。
(二) 台端有違約情事時,以本票授權條款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得自行填載除金額與發票日外之票據事項,如本票到期日及其他依票據法規定行使票據權利應記載之事項。
Q6: 如果未依照契約履行之風險有哪些?
台端就契約對本公司所產生之債務,至契約各該債務全部清償後方告免除。若台端未依約還款,本公司除得依法請求外,並得實行不動產抵押權,恐損及台端之信用,或影響台端未來申辦其他融資或貸款之權益。

